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路规划建设第十条有效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征求公路所在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审核。专用公路需要与公路相连接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