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包括:
(一)保证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市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天津市委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市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五)市人民政府预算调整方案和上一年度决算;
(六)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
(七)本市重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八)本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九)本市重大改革举措;
(十)本市重大城镇建设项目;
(十一)本市重大民生工程;
(十二)本市重大生态建设项目;
(十三)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四)与外国地区缔结地方友好关系;
(十五)授予或者撤销市级荣誉称号;
(十六)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七)撤销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