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本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全岛通办的注册官制度,注册官在商事登记中依法独立行使受理、审查、核准等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前款所称注册官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商事登记的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