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商事主体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商事主体登记、监督管理和服务。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事主体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不再核发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