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三节 注销登记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商事主体申请一般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清算报告;(三)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