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商事主体选择简易注销的,应当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申请。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三)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登记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