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一节 设立登记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依法无需前置许可的商事主体在其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同一市、县(区)、自治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依法需要前置许可的商事主体,前置许可证上已经记载分支机构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在该商事主体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住所(经营场所),不再另行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商事主体自愿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办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