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商事主体申请商事登记涉及后置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应当告知商事主体依法取得有关行政许可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在办理登记后,应当将商事主体的登记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告知同级有关行政许可部门。

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商事主体的登记信息,依法办理相关商事登记后置许可,并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职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