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未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