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本省销售列入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但未在包装或者说明中予以标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