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