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五节 农林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有效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减少挥发性有机气体排放。新建、改建、扩建服装干洗经营项目,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装置的全封闭干洗机。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建设集中的喷涂工程中心,并配套废气治理设施。逐步取消汽车维修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