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现有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实行超低排放改造,其他排污单位限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