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许可申请、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的。(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