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相关规划设置建筑垃圾转运场、消纳场,并采取措施加强场地安全管理。

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在辖区内设置围蔽的房屋装饰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点,并及时处置。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