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餐厨废弃物处理能力,逐步实现餐厨废弃物的单独收集、运输、处置。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经营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处置。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餐厨废弃物管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不得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废弃物。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