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广场、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城市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工程建设等情形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按照有关规定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