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