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优势农作物种子繁育基地内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永久保护,并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支持。种子企业在依法自愿有偿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土地流转方式,与制种大户、专业合作组织建立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