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有效在中心城区,不得规划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其他地区新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得在穿越其他管线等地下设施时形成密闭空间,且距离应当满足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