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相关区域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组织工程设计和施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