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第四章 信息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对权属不明、废弃或者缺漏的地下管线进行补测补绘,并同步更新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道路地形图及其地面建筑三维模型等信息。相关单位、企业、个人应当配合做好所属地下管线的普查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