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铺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