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严格控制道路挖掘频度。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挖掘道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办理道路挖掘等审批手续;影响交通安全和通行或者需要移植、砍伐树木的,应当经有关行政部门同意或者批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