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有关部门在制定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时,应当提前告知有关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和管线单位。

管线单位应当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制定各专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报送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结合有关专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