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得的款物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