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设立,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开展慈善活动。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