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开展慈善服务,应当根据需要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并可以给予食宿、交通、通信等必要的物质保障。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