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围绕自治区中心工作,结合重点工作安排以及代表反映比较集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征求各专门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后,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
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重点督办建议办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力度,可以采取召开主任委员会议、委员会全体会议、专门工作会议等形式,听取承办单位重点督办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的汇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