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则/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交办和办理第十五条已废止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提出建议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积极邀请代表参与研究,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