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已废止为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提高建议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