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第十二条有效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了解议案内容。附议代表应当在审阅议案文本并同意后,签名附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