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各民族代表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使用本民族语言发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应当为会议配备翻译人员。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