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第四十八条已修改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得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得超过五分钟。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因受大会发言时间限制,未能在大会上发言的,可以作书面发言。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