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因故不能在第一季度举行时,可以推迟举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