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下列人员不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自治区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
(四)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
上一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本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请假。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