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违反包装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的包装、标识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