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擅自排放建筑垃圾的;(二)未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核定的范围排放建筑垃圾的。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