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消纳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消纳场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临时消纳)许可证》:(一)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申请书;(二)场地权属证明及土地、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三)受纳的建筑垃圾种类说明。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