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公园内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设置其他广告的不得影响公园景观。

未经准许不得摆摊设点,禁止游商兜售、禁止发放商业广告传单和宣传品。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