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健康医疗数据,主要包括医疗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医疗服务企业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方面的数据。

本条例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从事疾病预防控制、采供血、卫生监督等活动的机构。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