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接入市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医疗服务企业等,从事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