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市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市级平台建立医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机制。

市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同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医联体内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认同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