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第二章 采集与汇聚第十二条已修改医疗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健康医疗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对健康医疗数据进行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