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第三章 保障机制第五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鼓励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