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第二章 促进措施/第二节 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跨镇(街道、园区)河涌交界断面、重要河涌断面等设置河涌断面监测点,加强对断面水质的监测,发现水质异常的,应当通报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跨镇(街道、园区)河涌交界断面、重要河涌断面由其下游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进行监测。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