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除下列工程外,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

(一)文物保护、文化展示、景观维护、环境整治工程;

(二)防洪排涝、清淤疏浚、水工设施维护、水文水质监测设施、气象监测设施工程;

(三)航道和港口设施、跨湖(河)桥梁和隧道、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四)居民住宅修缮;

(五)符合湘湖度假区规划要求的道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控制区内应当合理控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保证绿地率对资源进行合理开发。

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湘湖度假区景观、环境相协调。

湘湖度假区内已有合法建设项目不符合前款要求的,萧山区人民政府应当进行组织协调,督促整改。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