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六十七条有效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