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