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履行环境卫生分区责任制或者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的;(二)临街搭建和封闭阴阳台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三)在城区道路、广场、桥面等公共场所晾晒、碾压农作物、堆放沙石、粪土垃圾、倾倒污水杂物的;(四)将垃圾通道口、排烟孔洞、污水口、厕所出粪口等朝向街道或者公共场所影响市容环境的。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