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等非生活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应按要求运往指定地点处理。

。在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指定地点燃放,并做到及时清理现场,保持公共场所洁净卫生。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